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)司法院今天宣布,從人民觀點推動有感司法改革,先推動多項變革中,協調法務部訂立民法第166條之1「施行日期」,啟動民國88年通過的不動產交易契約公證規定,減少房市爭議。

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今天表示,司法院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台南汽車借款 議,先行積極推行7大重點措施,包含「堅守人權保障價值」、「確保司法正義實現」、「建構弱勢友善審判程序」、「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,提高審判品質」、「建構更有效能的審判程序」、「推動透明的司法」及「加強司法與社會的對話」。

呂太郎表示,許多民事官司涉及不動產買賣(快速借錢)高雄市阿蓮區哪裡可以借錢 ,為避免紛爭產生,將協調法務部訂立民法第166條之1的「施行日期」,使民國88年通過的不動產交易契約事先公證規定得以強制施行,也將研究在法庭外有個自主解決方式,也就是法庭之友(ADR)制度的可行性。

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「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、設定負擔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,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。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,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、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,仍為有效」規定,受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2項但書規定「但民法第166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」。以至於遲遲未實施。

呂太郎表示,鑑於勞資爭議訴訟除了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員林借錢借貸 外,更影響其家庭生計,有迅速解決的必要性,而解決勞資爭議所須證據,有偏重於資方情形,必須以法律調整,以符合實質公平,司法院研議制訂勞動程序特別法,以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權益,初步委託政大教授蒐集各國勞資爭議進行研究,另考量勞方財力較不足,起訴費用將降低門鑑。

被告人權保障部分,司法院將研議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,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,在法院審查時,將採強制辯護,並擴大律師在偵查中的羈押閱卷權;確保司法正義實現部分,法院宣示判決時,被告應到庭聆判,若被告遭判刑2年以上,法院即時啟動羈押審查程序。

司法院除加強和解、調解,以錄音代筆錄,防止濫訴,研議刑事第二審採認罪協商制度,民事第二審採有條件獨任審判。

為使司法與社會有充分良好的對話,司法院將成立專責小組執行政策,包含繼續辦理法院與民有約,強化司法花蓮縣花蓮市小額借款快速撥款 信箱功能,辦理民眾對司法觀感的問卷調查,讓人民了解法庭及訴訟程序運作原理及實情。1060218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RandaSarkis405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